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精简会议节约经费开支的通知
(宁党办[2009]46号 2009年4月29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为切实精简会议,节约经费开支,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会议活动,提高工作效率
各级党政机关和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精简会议活动的各项要求,坚持少开会、开小会、开短会,确保各类会议活动节俭、务实、高效。
(一)从严控制全区性会议。除自治区党代会、人代会、党委全委会、经济工作会、政府全体会等重大会议,以及自治区确定的全区性会议外,其他会议不得以自治区名义召开,确需以自治区名义召开的,要严格按照全区性会议报批程序审批。
(二)从严控制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召开的本系统会议,一律定为“全区××局长(部长、主任)会议”,原则上自治区领导同志不出席、不讲话,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不参加。各部门(单位)也不能以市、县(区)主要负责同志是否参加本系统会议,作为衡量地方工作的依据。
(三)从严控制各种庆典活动和地方性会议。除自治区重大项目外,原则上不允许各部门(单位)和市、县(区)举办全区性大型庆典活动,不得邀请自治区领导同志出席。各市、县(区)除重大会议活动外,能以文件、电话或其他形式直接进行工作部署和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的,不再召开会议。确需开会的,尽量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能合并召开的会议一律合并召开。自治区召开的有关会议,市县两级已经参加的,地级市原则上不再层层开会。
二、压缩规模,注重会议实效
除自治区党代会、人代会等重大会议外,全区性工作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参会人数不超过150人,会议发言一般不超过5人,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10分钟。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分别或同时出席会议,一般不安排两个以上自治区领导讲话,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各部门(单位)每年召开的局长(部长、主任)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参会人数不超过100人。电视电话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半小时。其他各类会议和各市、县(区)确需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根据会议内容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和参会人数,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参会人数不超过100人,原则上不安排食宿,自治区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确有必要需自治区领导同志出席的,一律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党委或政府审批,不得直接邀请领导同志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