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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四、切实做好残疾人教育、就业和文化体育等项工作,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十)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加大特殊教育学校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力度,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各市(州)和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必须建设一所规范化的特教学校。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受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高度重视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有条件的市(州)要建立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教育学校,或在普通学校和特教学校举办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教育班。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各市(州)必须开展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重点开展中等职业教育,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开办专门招收残疾人的院系(专业)。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师资编制,逐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支持师范院校培养特殊教育师资。完善扶残助学政策和措施。对贫困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的费用实行减免和生活补助,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的贫困残疾学生,全部纳入学校所在地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高享受“两免一补”的特教班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活补贴标准,确保有能力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全部接受义务教育。对普通高中的残疾学生和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子女比照中职贫困生资助政策给予助学补助,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对残疾人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费减免或生活补贴等优惠政策,对在高等教育学校就学的贫困残疾大学生给予生活补助。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十一)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加强监管。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适当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全省每年统一招收工作人员时,原则上要将招收总人数的15%以上专门用于招录残疾人。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优先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切实将国家关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将农村残疾人职业和实用技术培训优先纳入“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开展面向农村残疾人的定向、订单培训。在农村小额信贷等扶持政策中,加大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的力度,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切实增加残疾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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