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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市级政府做好统筹监督工作。要统筹调度校舍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力量,指导和帮助县级政府开展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指导、审核县级政府制订的工程建设规划和项目文本;及时、足额落实工程配套资金;监督工程专项资金拨付;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以及施工安全;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五)县级政府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县级政府全面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区域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组织对校舍安全状况进行逐栋排查和检测鉴定,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制订校舍抗震加固、综合防灾和避险迁移方案;制订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方案;落实工程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管理,落实对工程建设收费的有关减免政策;具体组织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

  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全省各级政府要将工程实施列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建立县级经常自查、市级定期巡查、省级重点督察的监督检查机制。重点监督检查责任落实情况、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进展情况、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工程质量情况等内容。按照“相对固定、分片包干”的办法,从2009年至2011年,各市对所辖县(市、区)指定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对工程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监督。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工程建设的督导检查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实行定期督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工程纳入重点项目督查范围;各级监察部门应在工程建设及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加强监督;各级审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校舍安全工程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其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内容向社会公布。所有项目要建立公示制度、工程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确保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

  (二)实行校舍安全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滞留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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