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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甲型H1N1流感疫情预防和控制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1)药品及器械:是否落实抗病毒药物(中药、达菲等)、急救药品,呼吸机、监护仪等药品及器械;
  (2)消杀药械:落实对环境及皮肤黏膜消毒剂、空气消毒设施等消杀药械;
  (3)防护用品:配备齐全防护用品;
  (4)车辆:落实至少有一辆配备齐全急救药械并能有效隔离防护的急救车或负压车。
  3、定点医疗机构。
  (1)做好床位、设施设备、药品、消毒药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
  (2)严格区分疑是病例隔离观察室和确诊病例治疗病房;
  (3)病区合理布局,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严格区分;病房最好能是负压,采取门窗紧闭等限制措施。
  4、非定点医疗机构。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强预检分诊,加强对不明原因感冒症状的监测,详细询问患者的流行病学史,应对近期曾赴疫情发生地旅行的流感样病例进行登记报告;
  (2)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分诊台、配备体温计、口罩等器材,应有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
  (3)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设置发热门诊。发热门诊应设置于相对独立区域,应有单独的诊断室、治疗室、留观室、X光室,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环境和皮肤粘膜消毒剂以及空气消毒设施,就诊患者信息应详细登记。
  (四)卫生监督机构。
  制定本地区的应对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本单位应对防控监督人员进行甲型H1N1流感疫情相关知识的培训;依法开展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监督检查情况。
  (五)其他机构
  制定本单位公共场所应对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和任务,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人;集中空调系统启动新风系统。
  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制定本单位应对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和任务,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人;启动晨检等。
  二、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防控专家对辖区内医疗卫生等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同时,上级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督查、指导,特别要加强现场督导。对重点地区、重点对象和重点环节从严检查,特别要检查有关工作预案、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
  (二)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负责对厅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卫生厅将对重点地区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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