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事局和市港航局:负责组织实施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整治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的排查整治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单位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是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有效措施,是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订安全整治方案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抓好组织实施。要建立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查,严格执法。按照“三项行动”的要求,深入开展督查检查,开展安全生产大执法行动,强化监管。要坚持“严查、严管、严罚”,对非法生产和违规建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走过场、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未整治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要重处重罚,依法追究责任,以震慑违法违规及漠视安全生产的行为,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不符合安全和产业规划、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严格落实关、停、并、转,防止死灰复燃。
(三)加强沟通,协同推进。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严格执法。要根据各阶段进展情况,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总结,每月定期举行部门联席会议,及时通报信息,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每月1日、15日将工作情况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月5日、20日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政府。2009年12月15日前,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市安监局联系人:简国庆,电话:67522703,传真:67533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