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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回头看”总结提高阶段(2009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制定检查验收标准,层层组织验收。要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防止已关停并转企业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死灰复燃,建立长效机制,推进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工作内容

  (一)淘汰落后工艺,取缔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企业,凡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或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一律取消其资格,依法予以关闭;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坚决依法取缔;凡是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二)严格审批条件,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和销售网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核、发放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对生产经营设施、从业人员素质等经营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资格。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秩序。对位于主城区或人口稠密地区的企业,积极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推动搬迁。集中整治小化工企业、小经营摊点、挂靠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安全生产无法保障的企业一律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关停并转。

  (三)强化执法检查,整治运输环节。要加强对道路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申报制度。对不具备资质或在内河、内湖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进行剧毒化学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四)严格维修管理,强化充装安全。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环节、生产经营装置和运输车辆的维修环节的整治,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实行严格资质、定点充装和定点维修制度。认真查验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严禁超量装载,液化气体充装站要有防超装措施;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要采用万向节管道系统,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装卸软管及仪表和安全附件应齐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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