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原有301万亩生态公益林。
为平衡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确保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的严肃性,2006年,省林业厅下发了《浙江省重点公益林变更调整规范》的通知(浙林造〔2006〕15号),制订了严格的征占用报批制度,明确了权限,同时,在确保生态公益林总面积的稳定性的前提下,针对现有生态公益林确实不宜继续区划为生态公益林的现象,拟订了相应的完善调整规范标准。2007年,市林业局下发了《关于要求上报市、县级生态公益林区划调整数据的通知》(甬林生〔2007〕50号),确定了调整划定了市级生态林(8项)和县级生态林(5项)的范围。因此,针对2004年区划界定的301万亩生态公益林调整问题,我局将严格按照浙林造〔2006〕15号和甬林生〔2007〕50号文件规定执行。如确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变更;在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内进行森林旅游开发、划建森林公园等保护性利用项目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变更;县(市)区批准立项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调整的;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省级以上的森林公园、林种划分中的国防林、海防林外,因原区划不合理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重点生态公益林调整的等;并要求申请人提供5份相关申报材料:①书面申请报告,②符合审批条件的证明材料或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对重点生态公益林造成环境影响的评估报告,③县级林业部门请示文件及《重点公益林变得调整查验表》,④拟调入重点公益林范围的林分(或生态公益林“后备资源库”)状况表,⑤拟调入重点公益林范围林分的经营者意见书。
二、针对新增100万亩市级公益林。
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06〕106号)精神,我市将再区划增加100万亩市级生态公益林。为了避免区划界定工作中的失误,减少类似麻烦事件的发生,我局专门制订了市、县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和依据(甬林生〔2007〕50号),针对沿海防护林带、江河流域、湖泊水库等重点地段规定了市、县级生态公益林的区划依据;并要求各县(市、区)林业部门在区划时,要与当地的发展的规划相衔接,尽量避免区划的不合理性。同时,在区划过程中,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制订详细补助清册,并严格执行公示制度,让广大基层群众和干部都知晓情况,最后设立补助银行账户,如果今后确有需要调整的,可按相应规程进行申请调整,林业部门将完善各种管理制度,积极做好服务工作。我市已于2008年在宁海县、奉化市建设了首批10万亩新增市级生态公益林,2009年在余姚市、鄞州等4区计划建设第二批15万亩市级生态公益林,截止目前,尚未发生因区划工作问题而要求调整生态林范围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