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林业局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61号建议的答复
(甬林函〔2009〕99)
叶小永代表:
您在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所提的《关于划定生态公益林时要从长远考虑的建议》(561号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关注和支持。
生态公益林,特别是重点生态公益林作为宁波市建设“生态市”的重要内容,是我市林业生态建设的主体,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这项工作。2001年,根据国家林业局《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浙江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操作细则(暂行)》具体操作规定,我市开展了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2002年初步完成公益林区划界定,2003年启动了生态公益林建设试点工作,2004年按照上级文件要求重新界定全市生态公益林301.8万亩,其中国家级31万亩、省级188万亩、县级82.8万亩。这些生态公益林主要分布在江河源头、大型水库、森林公园、沿海一面坡、通道两侧及水土流失易发区等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2006年底,市政府出台《关于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新增100万亩市级公益林的目标,到2010年全市公益林建成面积达300万亩,到2020年建成面积达400万亩。
但正如您所言,在区划界定生态公益林过程中,由于原有操作程序不够健全规范,加上部分基层林技干部工作不实,在划定公益林时没有征求多方意见,导致基层要合理开发使用公益林范围内土地时,不得不层层上报以获得批准,省级、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开发需获得相应级别的有关部门批准,即使是面积很小的山林面积,也必须按照规定报批,这的确给基层实际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
生态公益林建设从提出到现在,已历时10多年,这期间我市进行了3次重大的区划界定调整,每次调整都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与实际相符,尽量考虑到未来发展的需要。但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涉及面广,区域分布散,又与政府、企业、集体、个人等直接相关,难免发生与新农村建设、项目开发相冲突现象。这就要求我们林业部门在区划界定生态公益林时,特别是重点生态公益林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执行公示制度,加强横向沟通,征求多方意见,慎之又慎。
针对生态林公益林建设中面临的实际问题,为减少今后此类“麻烦”事情的发生,各级林业部门经过多次调研和认真研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标准和操作程序,并将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