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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八条 涉密计算机使用实行责任人负责制。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更换责任人,非责任人确有需要使用该计算机的,须经过责任人的许可并接受责任人的监督。
  第九条 严禁自行进行涉密计算机的软、硬件调整,因工作需要更改用途及调整配置的,必须经处室局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批准,由委信息中心统一组织调整。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以及各类涉密信息设备维修时,需经处室局领导审核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并在进行清点、登记后交委信息中心,由委信息中心送到省保密局指定的地点进行维修,以确保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的报废销毁,须经处室局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批准,由委信息中心送到省保密局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
  第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的使用操作口令、密码须不定期的进行更换。处理秘密级信息的计算机口令、密码长度不得少于八个字符,口令、密码更换周期不得长于一个月;处理机密级信息的计算机,口令、密码长度不得少于十个字符,口令、密码更换周期不得长于一周;处理绝密级信息的计算机,应当采取一次性口令等强认证措施,并应加密存储。各信息系统使用的密钥,在不使用时必须从系统中拔除,并存放于有安全保障的文件柜内。严禁将涉密计算机系统的帐号、密码泄露给他人。
  第十三条 严禁在国际互联网站点发布涉密信息。委网站、委直属各单位网站信息发布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不得发布涉密信息。
  第十四条 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五条 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用户,应当接受并配合委保密领导小组实施的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利用国际互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保密部门的要求,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六条 委办公室、委信息中心严格执行涉密计算机、涉密设备登记和定期检查制度;严格执行涉密计算机、涉密信息系统软件和维护服务提供者资质审查及监管制度,并不定期地对全委涉密计算机进行安全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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