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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县(市)区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五、考评程序与方法

  (一)单位自查。每年12月5日前,各县(市)区司法局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参照《考评细则》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搞好自查,连同工作总结和有关加分证明材料上报局考评办。

  (二)实地考核。由局考评领导小组成员带领相关处室人员到各县(市)区司法局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工作以年度工作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按照《考评细则》,采用听取汇报、个别了解、查看资料、实地检查、座谈会征求意见、对领导班子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参加考核的处室代表应就相关考核结果尤其是加减分理由征求本处室主要领导意见,经审核认可后再正式提交考评办。实地考核在12月25日前完成。

  (三)民主测评。局考评办将各县(市)区司法局呈报的自查材料、年度工作总结通过局办公(OA)系统进行公布。局领导和机关各处室结合平时了解的情况,分别填写《县(市)区司法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测评表》,对各县(市)区司法局的工作实绩、工作作风、领导班子与队伍建设等3个项目进行民主测评。

  (四)汇总审定。考评办汇总考核和民主测评情况,集体研究提出综合评定意见,并分别形成综合和分单位考评报告,提交市局考评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布和反馈考评结果。

  六、考核加分与一票否决

  (一)加分

  1、县(市)区司法局获司法部(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办)及其以上综合奖项的每项加2分,获单项奖项的每项加1分;获省司法厅(市委、市政府、省级机关厅委办)综合奖项的每项加1分,获单项奖项的每项加0.5分;获县(市)区党委、政府综合奖项的每项加0.4分,获单项奖项的加0.2分;获集体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每次分别加3分、2分、1分。

  2、各县(市)区司法局的科室或基层单位(包括司法所、调解中心、调委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站等)获司法部(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办等)奖项的每项加0.4分;获省司法厅(市委、市政府、省级机关厅委办等)奖项的每项加0.2分。

  3、司法行政系统某项工作受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肯定的加2分;受到省、部级领导批示肯定的加1分。

  4、调研文章、经验材料(简报)、理论研讨文章在全国性会议上交流或部级以上刊物采用的,每篇(次)加0.2分,信息被中办、国办单独采用或新闻被中央主流媒体报道的,每篇0.1加分。信息(简报)、新闻报道整体工作排名第1、2、3位的分别加0.5、0.3、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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