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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林业局关于下达2009年度市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

宁波市林业局关于下达2009年度市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林(业)局、财政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大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宁波市林场: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09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通知》(财农〔2009〕65号)文件要求及2009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精神,现将2009年市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市级补助资金2755万元,中央补偿基金168万元,合计2923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偿标准

  2009年市定补助标准确定为每亩17元,市、县两级在2008年补助标准上每亩各增加1元(其中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市级财政补助每亩12元,县级财政配套每亩5元;其它县(市、区)市级财政补助每亩10元,县级财政配套每亩7元),其中,补偿性支出15.5元,公共管护支出1.5元。补偿性支出中,损失性补助不低于13元,护林人员劳务费用不高于2.5元;公共管护支出中,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支出不低于1元,管理费用支出不得高于0.5元。中央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管理费用支出,新增2元全部用于损失性补助。同时,为深入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国有农林渔场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确定为每亩19元。

  二、具体要求

  此次补助资金由宁波市财政拨给,各县(市、区)收到后,财政上作“上级补助收入”入账,相应列报2009年度2130209款“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预算支出科目。各县(市、区)林业、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宁波市森林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县级配套资金,尽快足额发放到相关农户和单位,强化补偿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具体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及时更新小班数据库,进一步规范补偿资金使用。各地要根据全市最新森林资源清查成果,对生态公益林小班数据库进行全面更新,于10月底前予以上报。进一步规范补偿资金使用,损失性补助资金直补到户过程中,要做好银行账户的核对和完善工作,公共管护支出要严格实行项目化管理。同时,今年计划全面建成县级生态公益林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各地抓紧实施,确保按时完成。

  2、做好新增市级公益林实施工作。2009年继续扩大市级生态公益林实施范围,决定新增市级生态公益林153598亩,补助资金随文下达,相关县(市、区)要抓紧做好界定、补助清册编制公示、银行账户开设等工作,确保建设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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