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执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林(农业)局、财政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大榭开发区社区管理局:
根据《
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省林业厅《关于委托审核部分征占用林地项目的通知》(浙林资[2009]33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执收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期征占用林地面积不足1公顷的项目由宁波市林业局负责审核,同时由市林业局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出具《浙江省森林植被恢复费专用票据》。预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请按规定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户名: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33101983679050040377,开户银行:建行宁波市分行营业部)。
二、按规定比例(省、市、县为5:15:80)分成的省、县级收入每半年结算一次,分别上缴省级财政及返还各县(市、区)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