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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林业局关于返还森林植被恢复费分成收入的通知

宁波市林业局关于返还森林植被恢复费分成收入的通知


有关县(市)、区农林局、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转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03]9号)规定,现将2009年3月-2009年5月由省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中属县级分成收入返还给你们,列政府性基金收入(详见附件)。此项资金从市级财政专户直接拨至你县(市)、区财政专户,请及时缴入国库,并加强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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