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督促省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省属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省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省属企业半年内连续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省国资委除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对省属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三条 省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省属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省国资委根据省属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降分、降级处理(见附件6:省属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降分降级处理细则)。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省属企业或者省属企业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条 对未按照国家或者省政府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省属企业,省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并予以降分处理。
第三十六条 省属企业年度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超过规定起数的,取消其参加该年度省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三十七条 省国资委对年度安全生产相对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省属企业予以表彰。
第三十八条 省国资委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
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类表
第一类企业(12家)
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军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
第二类企业(14家)
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
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