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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省国资委。
  第二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季度、年度对本企业(包括独资及控股并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见附件2、附件3),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报省国资委。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除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外,应当按以下要求报告省国资委: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较大及较大以上事故,省属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见附件4),按本办法规定的报告流程(见附件5)迅速报告。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省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二)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属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
  (三)在省属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省属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
  第二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发生的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省国资委。
  第二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第三十条 省属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省国资委参与省属企业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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