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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组织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二)省属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省属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四)省属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省属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定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当。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二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三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落实到相应岗位。
  第九条 省属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第十条 省属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类省属企业可以向其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的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委派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加强对子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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