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考核〔2009〕72号)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省属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省属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8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4〕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省属企业,是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省和所在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
(三)参与对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企业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省属企业依据省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1)。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五条 省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