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数额偿还贷款本息。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按贷款余额计算。
第二十一条 实行组合贷款的,偿还贷款需按所贷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资金的实际比例,等比例偿还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资金本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额度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贷款余额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
第七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中签订的各项合同终止。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八章 违约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以下情况均为借款人违约:
(一)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分次偿还贷款本息;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三)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将设定抵押的房屋拆迁、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四)拒绝或阻挠债权人、抵押权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提供的文件、购房合同、证件及资料不真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六)与他人签订有损债权人、抵押权人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七)抵押房屋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或按城市规划要求拆迁,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物;
(八)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九)违反本办法和违反已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违约时,管理中心根据违约性质、程度、金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处理: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终止借款人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已贷款项;
(三)处以罚息;
(四)逾期三个月以上且有保证人的,贷款银行应向保证人发出催还通知书,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
(五)从借款人、配偶及其共同还款人公积金帐户中扣划,偿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