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装修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确定贷款期限,应参照借款人贷款额度、提供的贷款担保、偿还贷款能力和贷款之日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确定。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期限应一致。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1月1日;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含1年),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采取住房抵押、质押或第三人保证等方式。担保的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管理中心实现债权的费用。
住房抵押贷款是指管理中心委托贷款银行以借款人的房产作为抵押的贷款。借款人以所购商品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的,其抵押额不得超过抵押物现值的80%,借款人以所购二手(存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的,其抵押额不得超过抵押物现值的70%。
住房质押贷款是指管理中心委托贷款银行按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借款人须以凭证式国债、银行存单作为质物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人保证贷款是指管理中心委托贷款银行按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依约定由第三人负责偿还的贷款。第三人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公积金缴存人联合保证贷款是指以保证人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十五条 借款人以所预购的期房作抵押,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该抵押的期房竣工,当事人双方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产证后,向原登记机关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权人在未取得抵押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前,可要求出售房屋单位承诺担保,可质押一定比例的购房款,也可以其它自有的产权明晰的房屋抵押。
第十六条 办理二手房贷款用所购住房抵押或在外地购房用本地住房抵押时,抵押房屋的价值可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评估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第十七条 借款人以房屋作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房屋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公积金贷款抵押物抵押期限,应与贷款期限一致。
抵押人须保证抵押房屋的安全、完好,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购买房屋作抵押的,登记机关所颁发的《房屋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 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