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借款人应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第三人保证(含机构担保、公积金缴存人联合保证)。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住房所需房款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上述两种贷款总称为组合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范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第六条 职工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时限: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一年内,或房地产权属登记行为发生一年内办理;
职工装修自住住房,应在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办理。
第七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当月之前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一年以上;
(二)自有资金支付购(建、修)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能够提供贷款担保;
(四)信用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五)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上一次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身份资料(含配偶);
(二)住房资料;
(三)担保资料;
(四)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借款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受理。借款人将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递交管理中心,由信贷人员受理。
(三)初审。信贷科负责人对通过受理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审批。审贷小组对初审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审批。
(五)签约。借款人与贷款银行、担保中心、公证等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六)放款。经审批的公积金贷款,由贷款银行根据管理中心委托贷款通知书发放贷款。
第十条 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转入售房单位或施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购买二手(存量)房等住房,经管理中心同意后,贷款银行可以将贷款资金转入担保中心或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购买商品住房贷款额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买住房房款总额的80%,购买二手(存量)住房贷款额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房款总额的70%,最高限额为30万元。装修贷款每平方米不超过600元,最高限额10万元。贷款比例和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淮南市经济发展水平及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