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经管理中心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审批材料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或配偶)储蓄账户或单位账户。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有欺骗行为,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受托银行未按规定支付职工提取的公积金,由受托银行负责追回已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施行的《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淮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增强城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能力,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担保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8]190号)、《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6号)、《安徽省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皖房组[2003]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建房改[2005]263号)、《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的贷款。管理中心为公积金贷款委托人,贷款银行为受委托人,贷款职工为借款人。
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管理中心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