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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淮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淮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或职工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第三十条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管理中心和缴存单位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查询并公布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账户余额。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4月11日施行的《淮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建房改[2005]263号)和《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第三条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及现行业务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经管理中心审批后,由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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