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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淮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淮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转移;未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单位应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第八条 管理中心实行住房公积金总账、单位账户、个人账户三级核算管理。

  第九条 单位名称或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单位名称或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登记。

  第十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属职工个人所有。单位及职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十二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且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应参照本单位职工的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第十三条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政府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但最高不超过20%。同一单位,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原则上应一致。

  第十七条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管理中心审核,报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有效期限为一年。到期仍无能力缴存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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