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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淮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淮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淮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淮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淮住金〔2009〕40号)


市各有关单位、矿业集团分中心、凤台分中心、新集管理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我中心对《淮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淮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进行了修改,并经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9年4月15日二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五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建房改[2005]263号)和《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等。

  第三条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第四条 管理中心委托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缴存、信贷、核算等业务。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 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法定代表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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