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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申报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工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异地迁移的企业向迁移后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应提交企业原始营业执照或企业原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和个人未参保的证明材料。
  3.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名册。
  4.个人参保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档案。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审核公示。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依据申报企业和个人提交的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申报人员年龄、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等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市工商部门对企业注册情况进行认定,市社会保险局对企业和个人是否参保进行认定。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三)个人缴费。
  退休人员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结果,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
  (四)审批发放。
  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退休人员,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退休,补办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同时,民政部门按照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提供的退休人员名单,停发按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意见 (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领取的生活费。
  四、领导机构及职责分工
  为更好完成此项工作,加强领导,市里专门成立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赵静波(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吴 举(市政府副秘书长)
  孙宝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组 员:
  郑 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杨 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邢忠良(市民政局副局长)
  杨中石(市工商局副局长)
  高志霞(市社会保险局副局长)
  丁伟卓(市信访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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