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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吉林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吉市未参组字[2009]1号)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相关政策,解决好我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57号)和《关于印发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吉人社字[2009]16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我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工作中坚持做到“四个到位”,即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协调到位、服务到位;“两个统一”,即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操作程序;“突出一个合力”,即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推进民生的强大合力。
  二、时间步骤
  (一)工作部署、政策宣传阶段(2009年6月22日-7月1日)。
  7月1日召开工作部署会,对这项工作在全市内进行安排部署。并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对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二)申报审核阶段(2009年7月2日-9月30日)。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通过企业原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申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到市社会保险局缴纳保险费并核定待遇。
  (三)遗留问题处理阶段(2009年10月1日-12月31日)。
  对疑难问题进行集中处理,并对漏报和补报人员进行审核认定。
  三、工作程序
  (一)组织申报。
  2009年7月1日-9月30日为申请参保缴费时间。符合条件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企业存在的,由企业原主管部门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以下简称企业所在地)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已经废业的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地与企业所在地不一致时,统一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申报。档案在人力资源市场的直接在就业局失业科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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