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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09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09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9]9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更好地推进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统筹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会议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精神,结合我省第一批、第二批挂钩试点工作情况,现将我省2009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区的设置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设置要与城乡统筹、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密切结合。2009年度,各县(市、区)挂钩指标规模原则上控制在600亩以内。挂钩拆旧区选点要以居民点整体搬迁、集中连片整理为主,且不准在新一轮规划的建设预留区作为挂钩拆旧区(置换复垦区),挂钩区拆旧整理的居民点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70%,复耕后的耕地作为基本农田的后备资源进行管理;安置区要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体系规划,避免再次拆迁;挂钩建新区位置不确定的,在项目区实施规划中可以不明确具体位置,但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挂钩指标的使用
  挂钩指标,首先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同时要留足农村经济发展用地,富余的指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安排到城镇使用,获得的土地级差收益要返还农村和被拆迁农民,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挂钩指标原则上要“先整理复垦、后建新使用”,但用于农民住房安置的可以先使用。建新区确实需要先使用挂钩指标的,经省厅同意,可以先使用50%的挂钩指标。各设区市可以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规定范围、规范操作、结果可控”的原则探索挂钩指标有偿调剂使用的办法,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施行。
  三、项目区的组织实施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应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共同推进。各市、县要结合新农村建设,以土地整治和增减挂钩为平台,引导、聚合各类资金,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整体推进田、水、路、林、村、房综合整治,发挥增减挂钩的总体效益,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各地要对挂钩工作涉及农户的收益分配、安置补偿、社会保障、生产发展等制定具体措施,保证挂钩工作实施后农民利益不受侵害,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项目区实施规划材料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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