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代拟稿,不在网上运行,使用纸质文稿,由分管厅长审签,厅长签署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办公厅。
(二)以厅名义报省政府、国土资源部和国家测绘局的请示、报告,颁布的重要规章制度、工作部署等公文,由主办处室网上拟稿,厅办公室网上核稿,分管厅长网上审签,厅长网上签发。
(三)厅一般性业务工作的公文,由分管厅长网上签发。
(四)与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发文需会签的,经分管厅长在纸质文稿上签署意见后送省政府有关部门会签,会签后由主办处室汇总修改意见再网上拟文运转,办公室网上核稿传报厅长签发。
需我厅会签的省政府部门纸质文稿,由有关处室提出会签意见报分管厅长签署,重要公文的会签意见由厅长签署。
(五)以厅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厅领导指示办理的,主办处室网上拟文,厅办公室网上核稿,传报厅领导签发;属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办公室主任网上签发;厅机关处室业务工作以厅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分管厅长网上签发。
(六)根据省政府委托,省政府审批的各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由厅长签发或由厅长委托的分管厅长网上签发后,编“鲁政土字”文号,统一加盖“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印发并存档。
需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仍按现行程序办理,由分管厅长网上审核,厅长网上签署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办公厅。
(七)厅领导签批的特殊公文的制发,按要求办理。
第三十一条 需报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局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政务大厅负责办理代拟稿和相关材料的上报事宜。
第三十二条 厅领导签发后的各类电子和纸质公文,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厅办公室报请签发厅领导同意。
第三十三条 行政审批办结文件或证件由政务大厅统一发送。政务大厅应做好发文、发证登记。
非行政审批公文的校对、印刷、发送仍按原渠道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实施电子政务网上办文形成的电子类文档,直接在网上存档;纸质类底稿、正式文件等,存入厅机关档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