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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网上办文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行政审批事项正式受理后,由政务大厅网上转给主办处室和会审处室,按规定的时限办理审批事项。
  第二十六条 处室对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非行政审批事项需要发文的,由主办处室拟文;需会签或会审的文件,主办处室应及时网上传给会签或会审处室,主办处室综合各会签或会审处室的意见后提出最终办理意见。处室办文意见应当明确,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网上传给厅办公室核稿。
  主办处室对公文办理负直接责任,协办处室对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办理情况负间接责任。
  主办处室应当主动协调解决办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分管厅领导协调解决后,再网上拟文。
  对正在办理的公文,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向申请人泄露办文过程中的各方意见。
  主办处室在公文办理中需调阅原始纸质资料的,可到政务大厅调阅。
  第二十七条 主办处室拟发文件,由处室安排掌握相关政策、熟悉工作内容、文字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网上拟稿。重要公文处室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主持、指导拟稿,认真复核、修改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八条 需要集体研究的行政审批及其他重要事项,已在电子政务网上运行的,暂停运转,由主办处室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等重要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7〕200号)要求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厅长审核同意,提交厅长办公会议或会审会议研究,根据研究确定的意见,再恢复运行网上办理流程。
  日常工作事项直接通过电子政务信息系统会审,会审过程中会审处室提出意见需要研究的,主办处室控制暂停网上运行程序,由主办处室和会审处室协商解决或报分管副厅长决定;意见分歧较大的,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再恢复运行网上审批流程。
  第二十九条 办文时限按照政务大厅受理之日起至公文办结时计算。
  按照省政府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厅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基础上压缩一半。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网上公文签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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