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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网上办文管理规定》的通知

  电子政务网上办文系统首页(界面),左侧设置有功能目录,包括行政审批系统和办公办文系统,分别点击选项即可实现相关功能;首页中部设置待办事项、督办事项、公告栏等栏目,其中待办事项包括未处理审批件和未处理公文,属必读文件,厅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阅读。
  第十九条 政务大厅应当将受理后的各类公文,按照行政审批事项和非行政审批事项办文程序,及时通过厅电子政务网上办文系统传输至相关处室,相关处室应当按电子政务网上办文流程审查、办理、成文。
  第二十条 非行政审批公文,由政务大厅网上及时传给厅办公室机要岗,机要岗提出拟办意见,经厅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网上传报厅领导阅批。
  第二十一条 非行政审批事项公文的网上阅批,按照厅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一)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局的公文,网上传报厅长阅批。
  (二)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公文,国土资源部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公文,各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网上传报分管厅长阅批。重要公文网上传报厅长阅批。
  (三)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厅直属事业单位的请示、报告及其他单位的公文,网上传报分管厅长阅批。重大问题网上传报厅长阅批。
  第二十二条 阅批非行政审批事项公文时,应签署明确的阅批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可签署“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当明确签署“同意”、“不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审批事项经政务大厅审查,符合法定要件的,网上传给业务主办处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政务大厅直接出据不予受理告知书,通知报件单位领取退件。
  主办处室在5日内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网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后转给政务大厅正式受理,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告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主办处室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在网上传至政务大厅,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资料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告知书。
  逾期不提出审查意见的,自政务大厅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审批事项经主办处室审查同意受理后,在审批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需要退件的,须经分管厅长签署意见,由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领取退件。电子文档由政务大厅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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