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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网上办文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代省政府发文及以省国土资源厅、厅办公室名义发出的行政审批和非行政审批公文,全部实行网上编号。
  第十条 电子政务网上办文系统实行AB岗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远程申报网络运行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章 电子政务公文受理

  第十二条 政务大厅受理的公文包括行政审批事项和非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备案等申请事项;非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厅机关收到的各类纸质公文。
  政务大厅受理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除需提交纸质文档外,需同时提交依规定的报盘系统制作的与纸质文档一致的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在电子政务网上受理。
  非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由政务大厅扫描后,录入电子政务网上办文系统办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纸质文件运转流程办理。
  (一)部、省领导重要批示件;
  (二)保密文件、机要文件及各专网收到的文件;
  (三)行政复议案件、裁决案件、听证案件涉及的文书;
  (四)其它特殊公文。
  第十四条 政务大厅负责各类公文的启封、核对、签收、登记,并录入厅机关电子政务网上办文系统。厅机关各处室接收的行政审批和非行政审批公文,一律转政务大厅登记并录入系统。
  第十五条 政务大厅依据相关规定接收行政审批申请及有关公文、资料,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增减资料的类型、份数,机关各处室也不得要求申请人增减资料类型、份数。
  第十六条 政务大厅在接收公文、行政审批事项时,难以确定是否受理的,请示厅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商有关处室确定。重大事项报请厅领导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请人要求撤回已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需向政务大厅提出书面申请并录入系统,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商主办处室确定,终止该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政务大厅将有关资料整理,存档备查。

第三章 电子政务公文办理

  第十八条 厅机关工作人员上班后,须首先打开电脑,登录电子政务网上办文系统,对工作任务进行确认。处室负责人对公文要及时签署意见,安排具体承办人,承办人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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