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9]85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储量评审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按照发证权限管理。省厅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由省厅备案;市、县局颁发采矿发许可证的由市局备案。
二、矿业权人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矿业权人申请备案的文件。
(二)评审意见书及有关必备材料: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
2、矿业权人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
3、报告编制单位关于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
4、报告编制单位初审意见;
5、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
6、采矿许可证副本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7、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8、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9、矿产资源勘查、核实等合同(委托、协议)书;
10、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意见书。
(三)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备案机关对矿业权人报送的评审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符合下列要求的,出具备案文件(文本格式见附件1):
(一)评审机构、评审专家资格合法;
(二)评审程序规范;
(三)相关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四、各市局要按备案权限督促矿业权人及时汇交地质资料。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的地质资料(1份)应向市局汇交,其他矿产的地质资料(1份)应向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汇交。
五、各市局要建立完善备案权限内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库。
六、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各市局应向省厅资源储量处报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附件2),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
七、各市局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