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营运客车消防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川办函[2009]170号 2009年7月13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6月5日8时许,成都市公交集团北星分公司一辆9路公交车,在行至成都市三环路川陕立交桥下桥处发生燃烧事故,造成27人死亡,74人受伤。此次故意放火刑事案件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国内外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教训十分深刻。近期,广东、宁夏、浙江等省(区)也先后发生多起公交车燃烧事故,严重影响公共安全。这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充分暴露出营运客车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加强营运客车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营运客车消防器材设施的配备
各级政府要及时组织交通、公安、质监等部门,广泛开展公交客运、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等营运车辆的消防器材设施大检查,督促营运单位切实按照《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13094-200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 8410-2006)、《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6)等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配置灭火器、发动机舱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安全器材设施,完善应急门、应急窗、撤离舱口和安全手锤等安全设施设备,严格落实发动机舱、燃油箱、燃油供给系统、电气设备与导线、蓄电池、汽车内部装饰材料的防火措施。
二、进一步强化营运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各级政府和交通等车辆营运主管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加大组织动员和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营和安全生产秩序。公交公司、长途客运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等车辆营运单位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和防火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切实加强对营运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营运人员组织、引导乘客逃生和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技能。要加强对乘客的消防安全教育,通过车内安装的电视、广播、警示标语等设施设备,向乘客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基本常识,介绍车内安全设施的位置及使用方法,提高乘客消防安全意识。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人员,坚决制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上车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旦出现险情,司驾和安全人员要迅速组织、引导乘客疏散,迅速扑救初起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