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警备区政治部、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开展第12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沪教委语〔2009〕8号)
市语委各委员单位,各区县党委宣传部、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广电局、文广局)、语委、人武部、团委、司法局、旅游局、城管执法部门,各高等学校,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警备区政治部宣传处:
根据《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第12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教语用〔2009〕1号)要求,为开展好本市第12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以下简称“推普周”)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应时代发展需求,努力营造宣传氛围。紧密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社会知晓率。按照《中央宣传部关于围绕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深入开展群众性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意见》精神,围绕“热爱祖国语言文字,构建和谐语言生活”的宣传主题,在全社会营造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宣传氛围。注重将推普宣传活动同语言文字依法管理等日常工作结合起来,不断增强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法制意识,促进城市语言文字环境的持续改善,使本市以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迎接2010年世博会召开。
二、进一步突出宣传重点,加大宣传力度。报纸、广播、电视及网站等新闻媒体要在努力提高自身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为全社会作出榜样的同时,通过发表专题文章、发布公益广告、制作播出有关专题节目等方式,加强对“推普周”活动的宣传报道。旅游、文化系统要结合筹办世博会、旅游节等,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宣传、规范和培训活动,着力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的普通话应用和服务水平,提升旅游景区、博物馆、展览馆等场所的各项用字规范水平。党政机关、部队和高等学校要结合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对公务员、部队官兵和大学生进行热爱祖国语言文字的教育,开展各种针对不同人群、地域特点的宣传、培训、实践活动,进一步提升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普通话应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