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湘政函〔2009〕13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证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工程占地范围和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确需建设的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项目,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及望城县、长沙县、开福区、岳麓区、天心区、雨花区、芙蓉区、湘潭县、岳塘区、雨湖区、株洲县、芦淞区、天元区、石峰区等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的人口控制工作。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的工作调动、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回原籍、合法婚入人口、刑满释放人员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外,不得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对违反规定迁入的不按移民对待,国家不负责搬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