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对辖区内所有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交由已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金融机构统一办理。贷款人除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外,也可在经营一年以上的经营地县级以上担保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贷款人的贷款申请。

  二、降低担保门槛,提高贷款额度

  (四)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在担保机构对符合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查后,尽量降低反担保条件,将第三责任人担保、有价证券或存折质押担保、多人联保、信用村信用担保、效益较好企业的员工和农村中小学教职员工纳入反担保范围。大力倡导国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一帮一”的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扶持活动。

  (五)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为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办的经济实体,由原来规定的发放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提高为60万元(人均不超过5万元);对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回乡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30%(100人以上的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力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额度,由原来的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提高为300万元。

  三、统一放贷比例,扩大贴息范围

  (六)各经办银行要统一按照担保基金余额与贷款发放额度1:5的比例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七)对所有符合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办的经济实体经营的项目,除国家限制的建筑、广告、氧吧、网吧、桑拿、按摩等行业外,商贸、服务、生产加工、养种殖等各类经营项目均可认定为微利项目,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力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仍按《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八)经办银行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四、充实担保基金,落实奖惩制度

  (九)各县(市、区)要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投入力度,每年度担保基金的投入额度不得低于当年再就业资金总额的10%,再就业资金不足的县(市、区)从地方财政可支配收入中解决,保证担保基金的充足。要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贴息资金,解除经办银行的后顾之忧。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