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产清查。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重点做好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有关抵押和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三)产权界定。对企业单位所占用资产的产权归属进行界定。对于所有权不清的资产,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明确其产权归属。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确定其所有权关系的资产,可作为“待界定资产”,由现使用单位单独登记,待以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凡是在以往清产核资中,产权已经界定清楚的资产,不再重新进行产权界定。
(四)专项审计。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各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对有关损益提出鉴证证明。
(五)认定损益、核实资本金。由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各企业单位申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认证、批复,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
(六)调整账目,变更登记。各企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账务处理,据此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
(七)整章建制。针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强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基础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四、清产核资的基准日和工作步骤。此次清产核资的基准日为2009年4月30日。清产核资工作从6月初开始,至10月底结束。工作步骤如下:
(一)成立集团公司和下属企业的清产核资领导和办事机构,制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二)部署清产核资工作,开展业务培训;
(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
(五)向财政部门报送由你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清产核资是企业单位转企改制和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各单位应由主要领导挂帅,抽调骨干力量,成立办事机构,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的各项要求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
(二)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要按照清产核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做好清产核资的部署工作,明确牵头组织单位和参加单位,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切实把清产核资工作抓实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