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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黑龙江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清产核资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黑龙江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清产核资的批复
(黑财行资〔2009〕9号)


黑龙江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的请示》(黑出发[2009]1号)收悉。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省出版总社转企改制工作总体方案的批复》(黑政函[2008]137号)精神,依照《财政部 中宣部 文化部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教[2007]213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和《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国资委[2000]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进行清产核资,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此次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是:彻底清查财产,明晰产权关系,真实反映企业资产及财务状况,核实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量,为做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转企、改制、改建等工作奠定基础,为科学评价和考核企业经营绩效提供依据。
  通过清产核资要达到以下具体目标:
  (一) 国有资产“家底”清楚;
  (二) 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三) 资产所有权归属明确;
  (四) 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基本相符;
  (五) 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
  (六) 优化资本结构,推动资产的优化重组。
  二、清产核资范围。此次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省政府在
  黑政函[2008]137号文件中,批准纳入你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的全部企业和单位。其中,股份制企业要在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如果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相关企业应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开展清产核资的相关决议;对于参股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不纳入本次清产核资范围。
  三、清产核资内容。
  (一)账务清理。对各企业单位的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对各单位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保证账账相符,账务全面、准确和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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