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转移园”)环境保护管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移园按照“生态园区、工业新城”的发展要求,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成全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园。
第三条 转移园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其污染物排放量纳入市人民政府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以及园区环评批复的总量控制目标,其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分配下达的指标。
第二章 环保部门职责
第四条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下称“市环保局”)依法对转移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经贸、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工商、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转移园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环保局应制定转移园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对转移园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反馈给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