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加强对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及地下水监测等情况的监督,重点加强对渗滤液的产生和处置情况的监督。对渗滤液未经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的垃圾填埋场,要予以挂牌督办、限期解决。
(二)集中开展重点流域超标排污企业专项整治
各地要围绕出境断面水质考核工作,建立以属地为主的重要支流监管责任区制度。加强对松花江干流及饮马河、伊通河等重要支流水质状况调查及排污企业的监管,按照市环保局《2009年春季治污减排专项监管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排污企业逐一登记,建立台帐,查明并分析造成流域污染的原因。对私设暗管偷排偷放、超标排放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及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要采取停产整治、挂牌督办、行政处罚等措施,严厉打击并全程跟踪整治。对治理无望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关闭。对已经完成整治任务,仍要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要保证做到检查一家,查处一家,后督察一家,消灭超标排污企业,确保重点流域超标排污企业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严厉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1.加强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审批水泥、垃圾焚烧及发电、化工、造纸、电镀、酿造、农产品加工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对不符合环境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的企业及已建成投产,但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要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关闭。要坚决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认真贯彻国家《钢铁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
3.组织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的检查清理。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含砷污染物超标排放,含砷废水、废渣处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
(四)加强对重点放射源安全监管
对重点放射源应用单位以及移动通信、电力等重点行业电磁辐射技术应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Ⅲ类以上放射源应用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Ⅲ类以上放射源应用单位,未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以及工作现场不符合要求的流动源使用单位,未履行环保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电磁辐射技术应用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要求,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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