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长春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环保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和《吉林省2009年整治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今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突出污染减排中心任务,以饮用水源保护、重点流域专项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及放射源安全管理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污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质量,保护群众环境权益,为实现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环境保障。
二、整治重点和要求
(一)深入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后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后督察。重点检查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坚决防止出现新的环境违法建设问题。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不规范、新建与水源保护无关项目等问题整改不力,造成饮用水源安全受到影响的要予以挂牌督办、限期解决。
2.按照《松花江流域“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全面掌握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要明确污水处理厂运行、环境监管责任人,建立日常检查记录、污泥转移联单、在线监测管理等制度。对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要求的和污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水处理厂,要予以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要予以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