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 (2009年11月1日-11月15日)

  6总结上报。各地要认真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进行验收,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作法及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并将试点工作总结于2009年11月15日前上报省农委。

  五、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党在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也是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的》的具体步骤。做好这项工作,既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依法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只有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落实到位,才能及时化解当前各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矛盾,才能有效抵制各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非法行为,才能进一步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操作难度大。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认真领会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切实措施,把这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为确保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各试点市 (州)、县 (市、区)政府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推进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

  (二)强化部门责任。各级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林业、司法、信访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履行好职责。农业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明确工作要求,完善操作规程,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管理,做好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提供土地勘测情况和基本农田有关数据资料,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基本农田入户进证工作。信访部门要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妥善处理上访案件。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大排查力度,及时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并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共同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

  (三)落实工作经费。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证厅关于“不得批准设立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不宜收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工本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的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不得向农民收取。农户土地承包面积的核定、测绘等费用由县乡财政共同承担。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