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学校(幼儿园)是否与校车驾驶员签订责任书。
4、是否有校车驾驶员出勤记录。
(三)学校内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情况检查
学校(幼儿园)是否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认真组织本单位师生、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等进行学习,并做好每次的学习记录。是否在校园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栏。
二、检查形式
一是自查。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学校和幼儿园先进行自查。自查工作要认真对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逐一查找,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建立健全各类台帐。
二是抽查。抽查由交警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分别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市交警支队和市教育局负责对市属学校校车和驾驶员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县、区(开发区)中小学幼儿园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交警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组成人员负责抽查,并于7月25日前将检查和抽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教育局法规处。抽查的方式包括座谈、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等。市教育局将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和校车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情况汇总后形成报告材料报市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教育局法规处联系人:赵文亚,联系电话:2628954。
三、自查(抽查)时间安排:7月日至7月20日。
四、工作要求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有校车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切实加强校车和校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高认识,未雨绸缪,进一步增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狠抓落实;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要求,强化预防,对校车管理工作中的各类隐患切实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使校车和校车驾驶员的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交警各执勤大队要加强对校车及其驾驶员的路面执法管理,对执勤中发现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要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及时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对有关学校进行整顿,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合肥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和校车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自查表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二○○九年七月三日
附件:
合肥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和校车驾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