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
为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5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严格把握。对操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
一、企业范围问题
《试行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包括:
1、因长期停产,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由原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
2、重组、改制后,其所有制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
3、原行业统筹范围内,经县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
二、人员范围问题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中,1995年12月31日前经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可按《试行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重组、改制,所有制性质发生变更前达到退休年龄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档案丢失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补建档案(确认其参加工作时间)后,符合条件的,可按《试行办法》参保缴费。
三、申报问题
1、退休人员居住地与企业所在地不一致时,统一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2、异地迁移的企业向迁移后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应提交企业原始营业执照或企业原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