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鼓励发展较成熟的产业集群打造区域品牌,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品牌孵化培育中心和品牌集聚辐射中心。鼓励行业中拥有自主品牌的企业集体参加国际展会,提升在国际市场上的整体形象和实力,增强对跨国公司的吸引力。
(六)建设培育人才载体。加快引进国内一流高等院校、著名研究机构来莞设置分院校和技术开发总部;积极推进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和具备条件的企业与跨国公司人力资源部合作,建设各类引进和培育精英人才的联合培训平台;加快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以及多元投入、面向社会、资源共享的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充分发挥现有高层次人才载体的引领作用。
(七)加大基础教育投入。进一步加大我市基础教育的投入, 一方面要进一步提升我市现有中小学的教育水平,另一方面积极引进国际教育机构,通过举办国际学校及中外合作办学等形式,满足国际、国内高端人才子女教育的需要。
八、鼓励挟持
(一)制定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局负责牵头, 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方案》执行过程中的实际需要,分批制定有关配套实施细则,加强对总部企业的鼓励和扶持。
(二)加大对总部经济的资金扶持力度。2009年5月1日后新设立或迁入经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达到相关指标要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综合型总部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职能型总部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于其高管,在住房、探亲、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补贴金额以该企业当年获一次性奖励金额的10%确定。2009年5月1日前已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现有企业,符合相关指标要求,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予以5年补助奖励,奖励数额参照该企业上年度税收(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下同)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中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 核定。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享受本政策。经市政府认定为总部企业后,新设立或迁入的总部企业购置、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其房屋租赁合同价格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原有企业因扩大规模或迁入我市规划的总部基地需要新增自用办公用房的,也可享受该项补助政策。总部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租售、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补贴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交利息。总部企业及其在东莞的附属企业,在申请企业研发投入资助、企业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改技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支持时,符合申报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总部经济的奖励扶持资金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有关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