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地方税收发票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9〕140号)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地方税收发票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0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就发票换版工作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以下简称:通用定额发票)从2009年7月1日起启用,旧版通用定额发票使用至2009年6月30日。 新版通用定额发票仍使用原来的发票分类代码,并从2009年第2批次开始印制。
二、其他旧版发票将于下半年陆续换版,有关旧版发票可使用至2009年12月31日止, 2010年3月底前完成缴销、核销工作。发票换版后,从事客运包车业务、搬运装卸业务、金融业、典当业、邮政业、文化体育业、旅游业、租赁业、代理业、广告业、拍卖业、转让无形资产(不包含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服务业等行业应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票或手写票)或《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
三、为方便区别新旧版发票,由我市监制的票种套印“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章,该新版发票从2009 年第五批次开始印制,如:2442009XXXX5。
四、为避免分局领票时间集中造成拥挤,请各分局于6月15日前向市局征管科报送各新版通用定额发票的领用数量,由征管科统筹安排各分局的领票时间。分局领回新版通用定额发票后,可通知纳税人购领,发售时应告知纳税人新版通用定额发票从2009年7月1日起启用,在此之前使用旧版通用定额发票。
五、各分局应于2009年8月底前完成对纳税人库存未验销的旧版通用定额发票的缴销工作;其他旧版发票的缴销工作应于2010年3月底前完成。发票缴销时应按《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规范化管理文本》的规定,在监销人员的监督下铡角缴销空白发票,并签名确认。分局库存的旧版通用定额发票应于2009年7月20日前返纳市局,具体返纳时间由市局征管科另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