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要及时收集、分析各方面的反应,认真总结实施情况,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市、县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每两年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废止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步伐,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有序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进一步巩固中心城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规范运作高平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着手启动阳城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逐步拓宽综合执法试点范围,积极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按照减少行政执法层级、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的要求,合理划分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执法权限,努力探索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等问题,不断优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2.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依法确认、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规范委托执法。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确认和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工作,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的,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严禁自收自支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依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根据行业执法特点,就执法环节、步骤、时限、文书使用等执法流程和要求,制定完善具体的操作细则。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回避等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和请求赔偿权。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处罚,轻纠正”等错误做法,坚决禁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野蛮执法、粗暴执法等不文明行为,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4.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依法细化行政处罚裁量度,防止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减少执法的随意性。由市、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把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汇总,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和实施处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对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罚款幅度进行细化,并将细化标准以本级政府名义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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