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编制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成果统计及综合分析;起草经济责任审计作业规程和编写审计简报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经济责任审计处。
负责对省委管理的省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及市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财政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财政厅具体组织省级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财政厅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地税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省辖市政府的决算;审计省人民银行国库办理本级预算资金的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行政政法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直行政政法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八)教科文卫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市级政府和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专项资金;负责审计省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九)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市级政府和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环境保护资金;负责审计省政府与农业、资源能源、环境保护有关的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处。
负责对政府投资较大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在建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处。
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对省政府投资和省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实施工程造价、工程成本、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二)金融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管理的、省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三)经贸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及省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及损益;负责审计省政府与经贸有关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四)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市级政府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负责审计省直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五)外资运用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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