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4.省政府投资和以省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和竣工决算。
5.省属国有企业、省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6.省政府管理的、省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7.省直部门、市级政府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8.根据审计署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的财务收支及项目执行情况。
9.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省审计厅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接受委托对市厅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等与国家和省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市级政府共同领导市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市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市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和省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审计厅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公文收发、机要、保密、保卫、档案、信访、行政后勤、会议组织、财务管理、厅属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等工作。
(二)综合处。
起草审计工作规划、计划、年度审计工作总结、重要会议材料;负责审计成果统计、审计信息、综合调研、政务公开、公文审核以及编撰辽宁审计年鉴等工作。
(三)法制处。
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拟订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省审计厅审计项目的复核和跟踪检查工作;组织对全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省内中介审计组织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核查;受理并组织审计听证,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审计普法宣传教育;指导各市审计机关法制等工作。
(四)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