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4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三日
辽宁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审计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能源资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资产、省级财政资金等资金和资产的使用效益审计。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负责对省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保障我省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组织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参与审计署组织的行业审计项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年度审计计划。
(三)向省政府提交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省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2.市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